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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和投资有限公司与蔺书华,王渝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市永和投资有限公司,蔺书华,王渝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4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永和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渝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伦桓,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婷,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蔺书华。委托代理人:张善贵,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牟群,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王渝春。再审申请人重庆市永和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蔺书华建工程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重庆市永和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邹晓瑜代理审判员  谢 玥代理审判员  何 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