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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石狮中远建材有限公司诉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中远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石狮中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王碧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国民、庄宏榕,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潘木枝,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中远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拟通过庭外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中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763元,减半收取13382元,由原告石狮中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歆歆人民陪审员  陈晓钧人民陪审员  吴雅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龙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