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丽飞与周永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46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调解和好,原告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 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腾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