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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丽飞与周永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46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调解和好,原告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 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腾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