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1220号原告:张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滨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鸿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