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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蒙执字第0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平与李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锋,李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蒙执字第00048-6号申请执行人XX,女,汉族,1964年4月10日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王锋(又名王峰),男,汉族,1975年7月6日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李影,女,汉族,1974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蒙民一初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王锋、李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行存款18800元。转至蒙城县人民法院(户名;蒙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蒙城县农村商业银行城东分理处,帐号:2000004211521030000016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沛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