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法执字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振林与被执行人王金才、田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林,王金才,田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268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林,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王金才,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田秀珍,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王振林与被执行人王金才、田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甘商初字字第997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王振林已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全部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2014)甘商初字第9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晓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毛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