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临催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杭州麦克密封材料有限公司、朱汪里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麦克密封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临催字第14号申请人:杭州麦克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十三房村。法定代表人:朱汪里,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振南,杭州市商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杭州麦克密封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4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5月29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杭州斯瑞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省诸暨市步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30300元、票据号码为3200005122770693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洪志审 判 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陈羽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耀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