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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回执字第0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章碎飞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回执字第00016-1号申请执行人章碎飞,女,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内蒙古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温州商业步行街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金加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章碎飞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年回民二初字第0024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在经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年回民二初字第0024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朝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