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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何冬梅与兰溪市富昌纺织工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711号申请执行人何冬梅,系如东瑞恒劳护用品厂业主。委托代理人张海军,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兰溪市富昌纺织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横溪镇工业园昌盛路26号。法定代表人黄根松,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何冬梅与被执行人兰溪市富昌纺织工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东商民初字第0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兰溪市富昌纺织工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何冬梅货款人民币126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1183元,由被告兰溪市富昌纺织工艺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8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冬梅于2015年6月5日以本案立案时间较长,短期内无法执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动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何冬梅撤回对被执行人兰溪市富昌纺织工艺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祁卫东执行员  陈金平执行员  高亚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时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