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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建伟申请执行张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伟,张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伟,男,1958年1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保国,男,1961年3月28日生,汉族,教师。本院在执行张建伟申请执行张保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保国的银行账户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书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