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正彬、陈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1781号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中东街129号。法定代表人陈子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林,女,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张正彬,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城镇居民。被告陈英,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正彬、陈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彭德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