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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156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实体及程序性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文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