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156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实体及程序性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文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