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执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但凡与康百杰食品企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但凡,湖北康百杰食品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00202号申请执行人:但凡,女。被执行人:湖北康百杰食品企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但凡与被执行人湖北康百杰食品企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赤壁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赤劳人仲裁字(2014)第27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北康百杰食品企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但凡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湖北康百杰食品企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康百杰食品企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384.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清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纯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