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9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吴钟权与林焕新、文嘉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钟权,林焕新,文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978-2号申请执行人:吴钟权,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099。被执行人:林焕新,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6113。被执行人:文嘉丽,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744。关于吴钟权与林焕新、文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林焕新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文嘉丽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林瀚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