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5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赵善堂与李木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善堂,李木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31-1号申请执行人:赵善堂。被执行人李木森。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北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北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爱英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韩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