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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方炳申请执行李正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方炳,李正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刘方炳,男。被执行人李正桃,女。刘方炳申请执行李正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方炳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江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开江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秋晨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孙俊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