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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运萍、胡如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运萍,胡如义,覃新品,胡时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837号原告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迎宾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XX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明敏,百里洲支行客户经理,特别代理。被告黄运萍,农民。被告胡如义,农民。被告覃新品,农民。被告胡时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运萍、胡如义、覃新品、胡时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明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向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