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应素花与浙江省遂昌县东源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应素花,浙江省遂昌县东源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应素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应利华。被执行人浙江省遂昌县东源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应素花与被执行人浙江省遂昌县东源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应素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省遂昌县东源纸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应素花劳动工资27000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浙江省遂昌县东源纸业有限公司可供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机器设备已经在处置当中,因一时难以变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584号案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5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法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毛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