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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彦申请执行李桂、武宝芝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075号申请人张彦。被执行人李桂。被执行人武宝芝。原告张彦与被告李桂、武宝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建喇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1月6日,原告张彦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李桂、武宝芝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拥有的生猪十二头。现被执行人无钱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建喇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弓志平审判员  张守臣审判员  任凤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华正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