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彦申请执行李桂、武宝芝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075号申请人张彦。被执行人李桂。被执行人武宝芝。原告张彦与被告李桂、武宝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建喇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1月6日,原告张彦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李桂、武宝芝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拥有的生猪十二头。现被执行人无钱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建喇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弓志平审判员 张守臣审判员 任凤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华正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