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顺虎与被告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世纪中心广场等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虎,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世纪中心广场,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海南京润珍珠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王顺虎,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世纪中心广场,住所地:运城市禹都东街中段。负责人:杨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续海,山西谋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人民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杨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续海,山西谋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京润珍珠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药谷工业园药谷二横路11号京润珍珠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周树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书运,山西谋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虎与被告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世纪中心广场、被告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被告海南京润珍珠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虎于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顺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顺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顺虎承担。审判员 畅清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若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