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3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陕西易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陕西西美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联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易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陕西西美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336-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易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西美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易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陕西西美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联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1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西美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易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西美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运费及利息合计4517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和车辆手续,暂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033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东荣审 判 员 吴建平助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白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