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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陵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彭文生与被告大荔远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大荔远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陵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彭某某,男。被告大荔远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东长村。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渭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民生街**号。负责人任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某某,女。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大荔远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荔远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渭支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大荔远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渭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冯娅鸽代理审判员  王延玲人民陪审员  雷清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