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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行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厦门鼎立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鼎立纸业有限公司,福建欣美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行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鼎立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宏,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欣美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娇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厦门鼎立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欣美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2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厦门鼎立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汽车、房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仅查有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厦门市翔安区新市桥路5号之一办公楼,1,2,3号厂房,我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该土地房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