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凤执字第0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殷某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凤执字第00071-1号申请执行人殷某。被执行人王某。殷某与王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的(2013)张塘少民初字第00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殷某与王某自愿离婚。2、婚生女王悦(2008年5月19日生)由殷某抚育至18周岁。自2013年2月起由王某每月承担抚育费500元,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履行。3、殷某一次性补偿王某11000元,其中6000元折抵王某应付婚生女王悦一年(自2013年2月起至2014年1月止)的抚养费,其余5000元于调解书生效时给付。4、殷某、王某住房自理。双方无其他纠葛。5、案件受理费120元,由殷某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及房产,未发现其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尚未执行到位6050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塘少民初字第0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严晓雯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5)张凤执字第00071-1号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殷某与王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拒不履行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3)张塘少民初字第00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殷某抚养费6050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某(男,45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2×××18)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O一五年六月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