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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三终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东方世纪翻译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武汉东方世纪翻译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三终字第003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三层0318-3-07。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东方世纪翻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717号兆富国际大厦23A02室。法定代表人:朱文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蕾,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东方世纪翻译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后,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利红代理审判员  张 浩代理审判员  毛向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