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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军与告王仁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王仁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09号原告张军。被告王仁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王仁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付),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朱晓艳人民陪审员  张 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郭爱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