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军与告王仁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王仁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09号原告张军。被告王仁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王仁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付),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朱晓艳人民陪审员 张 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郭爱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