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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开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苏州锦派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锦派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开民初字第170号原告苏州锦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湖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敏彪,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天舒,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工业园区南1号。法定代表人鞠建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振国,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锦派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亚光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锦派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锦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236元,由原告苏州锦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钱喆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