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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蓝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27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某,出生地四川省广安市,住广安市广安区(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1月7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1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5日,被告人蓝某在本市白云区新市街新市医院住院部409号房,通过掉包的方式,盗得刘某庆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同年1月6日,蓝某使用上述银行卡在白云区新市新街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柜员机处,从该卡账户中提取现金10000元,再通过转账的方式将该卡账户内的35000元转至蓝自己持有、使用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蓝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蓝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5日,被告人蓝某在本市白云区新市街新市医院住院部409号房,通过掉包的方式,盗得刘某庆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同年1月6日,蓝某使用上述银行卡在白云区新市新街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柜员机处,从该卡账户中提取现金10000元,再通过转账的方式将该卡账户内的35000元转至蓝自己持有、使用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案发后,缴获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及赃款441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赃款的情况说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穗公云(新)现检[2015]00027号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搜查笔录,涉案物品照片,涉案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认签的取款和转账手机短信通知截图,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明细查询,扣押物品清单和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被带至银行提取赃款的视频材料,被告人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蓝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蓝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的损失基本挽回,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评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文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人民陪审员  吴 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