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313号原告刘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子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