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横朗幼儿园与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处罚类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3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横朗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徐学清。委托代理人李国栋,男。委托代理人文爱东,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法定代表人吴少平。委托代理人刘南筠。委托代理人张茜。上诉人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横朗幼儿园(以下简称横朗幼儿园)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行初字第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3年11月7日,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在��法检查中发现横朗幼儿园自2013年10月11日出现擅自停课1日的事件后,于2013年11月7日再次擅自停课,教学管理秩序陷入严重混乱,严重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学生家长反应大,社会影响恶劣,需对该幼儿园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进行调查处理,遂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已于2013年11月12日至2013年11月18日期间对横朗幼儿园园长及教师等人分别进行调查询问,并于2013年11月14日对横朗幼儿园规模、班额、教师保育员、其他教辅人员、开办经费及卫生保健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2013年12月2日,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向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调取相关案件材料。2013年12月13日,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承办部门出具《关于横朗幼儿园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处理意见书》,建议对该园处予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已制作《教育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审批表》按内部流程进行审批。2013年12月16日,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作出(2013)深龙华教行罚003号《教育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横朗幼儿园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横朗幼儿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及要求听证等相关权利。横朗幼儿园未在告知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亦未要求听证,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遂于2014年1月6日经审核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1月13日,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作出深龙教行罚字(2013)第003号《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横朗幼儿园存在擅自变更办学层次,招收学前班;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未及时采取措施;违反国家规定聘任无教师资格的教师;教学管理混乱,课程组织和儿童作息时间安排不符合规定,董事会直接干预学校日常教学管理,影响园长独立行使管理职权;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横朗幼儿园处予吊销办学许可证。原审认为,横朗幼儿园存在擅自变更办学层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教学管理混乱、董事会直接干预学校日常教学管理、影响园长独立行使管理职权、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等违法情形,且因教育教学管理混乱在幼儿家长及幼儿园员工中产生恶劣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处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因此,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依据上述规定对横朗幼儿园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根据调查查明的事实,依照内部流程进行相关审批,已告知横朗幼儿园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及要求听证等相关权利,后在横朗幼儿园未在告知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情况下,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于2014年1月6日审核决定,最终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综上,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深龙教行罚字(2013)第003号《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横朗幼儿园负担。上诉人横朗幼儿园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并未于2013年11月14日对横朗幼儿园规模、班额、教师保育员、其他教辅人员、开办经费及卫生保健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因其提交的现场检查笔录上记录的检查时间是虚构的,检查人员不可能同时在横朗幼儿园及深圳市龙华新区横朗小学检查,不符合常理,故该笔录缺乏证明效力。另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向横朗幼儿园发出的(2013)深龙华教行罚003号《教育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未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据,故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集体讨论决定。《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决定》第十八条规定,吊销许可证的应由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依法应经集体讨论后决定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即集体讨论系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必经程序,但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未举证证明其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已经集体讨论,原审判决以依照内部流程进行相关审批代替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并认定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于法无据。综上,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对横朗幼儿园处予吊销办学许可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横朗幼儿园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撤销(2014)深宝法行初字第93号行政判决及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作出深龙教行罚字(2013)第003号《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答辩称,横朗幼儿园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横朗幼儿园的上诉,维持(2014)深宝法行初字第93号行政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在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横朗幼儿园存在擅自变更办学层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是否证据充分确凿。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提交的据以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现场检查笔录、《停课通知》、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及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相互印证,可认定横朗幼儿园擅自停课,擅自变更办学层次招收学前班,聘任无教师资格的教师,课程组织和儿童作息时间安排不符合规定,董事会直接干预学校日常教学管理,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已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事实,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对该事实认定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横朗幼儿园主张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提交的现场检查笔录缺乏证明效力,但该笔录系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按法定程序取得,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具有证明效力,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对于横朗幼儿园提出现场检查笔录不得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因横朗幼儿园存在擅自变更办学层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故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横朗幼儿园处予吊销办学许可证合法有据。此外,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可证明其经调查、告知、讨论后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于横朗幼儿园提出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未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未经集体讨论即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已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横朗幼儿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于横朗幼儿园提出撤销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作出深龙教行罚字(2013)第003号《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横朗幼儿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晓琴审 判 员  罗毓莉代理审判员  谭晓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XX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