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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市法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小松犯强奸罪一案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遵市法刑申字第2号陈小松:你因犯强奸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遵市法少刑终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受害人卢某某与你发生性行为时已满14周岁,你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原审判决以卢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认定其年龄不当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复查认为,你和被害人卢某某恋爱过程中,明知卢某某未满十四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且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原审判决根据你的自首情节、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等法定量刑情节,对你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量刑适当。你所持案发时受害人卢某某的年龄已满14周岁,经查与案件事实不符,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