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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迎珍与平树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迎珍,平树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301号原告:王迎珍,男。被告:平树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迎珍与被告平树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84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刘 建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茜(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