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可爱多儿童摄影店与王香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区可爱多儿童摄影店,王香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3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可爱多儿童摄影店。经营者:许庆玲。委托代理人:戴小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潇潇,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香方。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可爱多儿童摄影店(以下简称“可爱多摄影店”)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可爱多摄影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加倍支付王香方2014年4月5日至2014年9月23日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27740元。二、驳回可爱多摄影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可爱多摄影店负担。判后,可爱多摄影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王香方入职我方后,我方曾多次向其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但王香方一直以其担任销售职位流动性较大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最终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王香方。据此,可爱多摄影店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改判我方无需向王香方支付2014年4月5日至2014年9月23日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27740元。由王香方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王香方答辩称:可爱多摄影店从未和我说过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判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可爱多摄影店的上诉,维持原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可爱多摄影店主张由于王香方的原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可爱多摄影店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令可爱多摄影店向王香方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可爱多摄影店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海珠区可爱多儿童摄影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年 亚审 判 员 魏 巍代理审判员 康玉衡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燕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