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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法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赵淑兰与被执行人张杰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兰,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法执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赵淑兰,女,57岁。被执行人张杰,女,49岁。本院在执行赵淑兰与张杰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商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绍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佳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