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二初字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军诉被告袁野、沈阳广厦万千置业有限公司、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袁野,沈阳广厦万千置业有限公司,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380号原告赵军,男,现住沈阳市铁西区,系无业。被告袁野,男,现住沈阳市铁西区,系个体。委托代理人范栢峰,男,现住沈阳市铁西区,系沈阳安顺驾校教练。被告沈阳广厦万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近海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刘中川,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旭东,男,现住沈阳市大东区,系该单位客服经理。被告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刘春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浩俊,男,现住沈阳市沈河区,系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柴爱玲,女,现住沈阳市沈河区,系该单位职工。原告赵军诉被告袁野、沈阳广厦万千置业有限公司、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国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军、被告袁野委托代理人范栢峰、被告沈阳广厦万千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侯旭东、被告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浩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袁野挂靠施工单位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与建设单位沈阳广厦万千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原告赵军由被告袁野聘请2013年9月30日来到沈阳辽中近海城邦工地,做近海城邦小区外管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该工程于2014年6月末完成并交付建设单位沈阳广厦万千置业有限公司使用。在此工作期间被告袁野共计欠原告工资45,000.00元,经原告多次讨要至今未给。2015年春节后原告找到辽中劳动仲裁、辽中农民维权中心、辽中浦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经上述政府部门多次努力,于2015年4月8日在辽中浦东街道办事处会议室召开协调会议,解决近海城邦外管网施工欠薪问题。在会议上被告袁野表示同意政府部门的调解,也表示分别在4月、5月、6月内每个月支付欠原告工资的33%,同时出具了欠薪手续。可现在4月份已过,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袁野仍然分文未付,当时协调会上原告是看在上述政府部门多次调解的情况下才答应被告可以分三次给付的,否则原告是不会同意被告分期给付的,因为被告袁野欠薪是经常性的,原告对被告已经不信任了,被告欠薪时间快一年了,已经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了。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速判。在春节前,原告和工人去过建设单位第二被告沈阳广厦万千置业有限公司,告诉置业公司领导被告袁野有欠薪问题,春节前给被告袁野支付人工费时告诉原告和工人一声,以免继续发生欠薪问题。可是置业公司领导并未引起重视,导致欠薪问题继续发生。第二被告沈阳广厦万千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袁野个人将原施工合同在未经原施工合同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更改补充协议,将原告包公包料的大包合同改为只包人工费的二包合同。被告袁野无施工资质,所以更改后的补充协议是无效的,是违反建筑的规定。所以第二被告沈阳广厦万千置业有限公司应该承担欠薪连带责任。而第二被告沈阳广厦万千置业有限公司现在仍欠被告袁野人工费,请求法院协调解决。第三被告辽宁中洋建筑有限公司,在被告袁野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同意被告袁野挂靠,合同是否有效,请求法院裁定,是否应该承担欠薪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袁野辩称,欠原告赵军工资属实,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准备分期给付,已经打了欠条。被告沈阳广厦万千置业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袁野欠原告赵军工资钱,我公司于2015年前,已经把工资全部给付了被告袁野,所以我公司不承担偿还原告赵军工资款。被告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辩称,我单位与广厦公司签订的合约没有实际履行,广厦公司将工程款直接给付了袁野,并且袁野向原告赵军出具了欠条,愿意承担欠款责任,我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袁野与被告沈阳广厦万千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和同年11月5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工程名称:近海城邦小区,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承包范围:近海城邦小区外管网给水、消防、排水、雨水及供暖管道施工,工程造价贰佰万元;承包方式为园区配套工程总承包;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上个月人工费和机械费。材料供应:甲方应保证乙方施工所需材料供应。后补充协议规定,承包方式改为甲方供应材料,乙方包机械费和人工费;原合同工程造价改为人工费、机械费捌十陆万元整;其他条款不变。原告赵军受聘请做近海城邦小区外管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于2013年9月进驻现场施工,工程到2014年6月全部结束,在此期间被告袁野将全部工程款领走,没有给原告,后来经政府协调,被告袁野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定于3个月内付清工资款,到期后被告袁野没有给付原告工资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军放弃对被告广厦万千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辽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辽中县劳人仲字(2015)96号}、沈阳广厦万千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凭证、欠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已经当事人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袁野与被告沈阳广厦万千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和同年11月5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承包近海城邦外管网施工工程,原告赵军于2013年9月30由被告袁野聘请做近海城邦小区外管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该工程于2014年6月末完成并交付建设单位沈阳广厦万千置业有限公司使用。沈阳广厦万千置业有限公司已将近海城邦小区外网工程人工费支付给了被告袁野,被告袁野应付原告赵军工款45,000.00元属实,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并约定三个月内付清,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工资款不仅是失信行为,亦违反了有关的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对被告广厦万千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放弃诉讼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野给付原告赵军工资款45,000.00元;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如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沈阳广厦万千置业有限公司、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袁野承担,并随上款一并给付原告,由本院退还原告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国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蒲安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