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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青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青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杨某,女,生于1967年9月5日,汉族。被告青某某,男,生于1965年6月1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蒋碧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