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青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青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杨某,女,生于1967年9月5日,汉族。被告青某某,男,生于1965年6月1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蒋碧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