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费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费县朱田镇崔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与裴后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县朱田镇崔家沟村村民委员会,裴后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费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费县朱田镇崔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后海,主任。被执行人裴后福,成年,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费县朱田镇崔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裴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费民初字第38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爱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姜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