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4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海鸥与赵双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鸥,赵双成,陈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4113号原告郭海鸥,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赵双成,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被告陈雷,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原告郭海鸥诉被告赵双成、陈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郭海鸥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双成、陈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海鸥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海鸥撤回对被告赵双成、陈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八元,由原告郭海鸥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杨素娟人民陪审员 隗合群人民陪审员 任建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窦振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