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恢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田二女与张月生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恢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田二女,男,1953年1月6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月生,男,1959年1月1日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人,农民,现住本村。田二女与张月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16日作出(2007)泽民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张月生欠原告田二女碳款97920元,从2007年10月16日开始,无论被告经营状况如何,每月偿还6000元直至还清。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二女于2007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09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月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月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收入来源,确无履行能力,故本案无法执行,2012年4月15日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田二女与被执行人张月生于2015年1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月生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泽执恢字第67号案件执行完毕。执行费114元,由申请执行人田二女负担,且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秦云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红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