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德金与霍邱县安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金,霍邱县安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霍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赵德金,男,1965年10月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彭塔乡。被执行人:霍邱县安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徐秉安。申请执行人赵德金与被执行人霍邱县安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霍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霍劳人仲裁字16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霍邱县安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