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辉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郭龙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84号被执行人郭龙军(又名郭龙富),农民。被执行人郭龙军因滥伐林木罪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4)辉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龙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25000元,承担执行费22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玉川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辉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对郭龙军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