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中行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诉运城市人社局、李跃进工伤认定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跃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运中行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地址:运城市。法定代表人:薛晓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贺维栋,男,山西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运城市。法定代表人:张登庆,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建中,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新,该局工伤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雪婷,该局工伤科科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跃进,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稷山县。委托代理人:李杨,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盐湖区人民法院(2014���运盐行初字第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李跃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高峰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谢建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