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黄桂芳与武汉橘色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芳,武汉橘色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黄桂芳,自述无业。被执行人武汉橘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315号六合新界二期1层10室。法定代表人朱婧,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桂芳与被执行人武汉橘色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0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桂芳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橘色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黄桂芳支付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2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5,142.86元、2010年4月至2013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损失13,799.56元、休息日加班工资22,831.50元、延时加班工资124.1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20.69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324.14元、2013年2月工资差额135.76元,本案执行费70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未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执行中,经向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武汉橘色食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2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5,142.86元、2010年4月至2013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损失13,799.56元、休息日加班工资22,831.50元、延时加班工资124.1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20.69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324.14元、2013年2月工资差额135.76元、执行费704元。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0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橘色食品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07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芹审判员 江 文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颢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