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0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高森与北京市博奥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14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森诉被告北京市博奥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阚连花人民陪审员 李新立人民陪审员 张玉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