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张芳毓与缪明伟、彭英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芳毓,缪明伟,彭英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715号原告张芳毓,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缪明伟,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彭英姿(系被告妻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芳毓诉被告缪明伟、彭英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芳毓于2015年6月5日以二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芳毓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芳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0元,由原告张芳毓承担。审判员 汪 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苏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