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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县执字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凯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曹玉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凯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曹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县执字304-1号申请��行人张家口市凯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县沙岭子镇沙地房村。法定代表人邢志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曹玉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凯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商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商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商初字第384号民事判��书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霞代理审判员  李 柱代理审判员  张长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