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民终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5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现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方红广场体育馆天福茗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上诉人杨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杨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席晓颖代理审判员 刘平浪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