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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民终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5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现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方红广场体育馆天福茗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上诉人杨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杨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席晓颖代理审判员  刘平浪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