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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安阳县福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家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县福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马家乡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752号原告安阳县福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福山,经理。被告马家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学斌,乡长。委托代理人张志红,河南本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福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家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福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县福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无胁迫欺诈等情况。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县福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9元,减半收取2324.5元,由原告安阳县福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晔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孟秀梅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