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曹天林与张全勇、吴广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天林,张全勇,吴广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230号原告:曹天林,男,195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张全勇,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吴广全,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曹天林与被告张全勇、吴广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孟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