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经文龙诉陈沙沙唐秀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文龙,陈沙沙,唐秀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经文龙,男,199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陈沙沙,女,22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唐秀玲,女,50岁,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陈沙沙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经文龙与被告陈沙沙、唐秀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中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蒋国举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