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睢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经文龙诉陈沙沙唐秀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文龙,陈沙沙,唐秀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经文龙,男,199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陈沙沙,女,22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唐秀玲,女,50岁,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陈沙沙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经文龙与被告陈沙沙、唐秀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中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蒋国举1 来源:百度搜索“”